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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保能否視解除勞動關系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案情簡介: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1年7月初,張某被確診為乳腺癌,即向公司請病假治療。2012年1月,該公司無故停繳了張某的社會保險費。5月初張某書面要求單位續(xù)交社會保險費,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未答復,后張某申請仲裁,要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報銷醫(yī)療費用,對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公司停繳了社保費,是否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
案例分析:
對如何處理本案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已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為:第一,公司在明知張某患癌癥入院治療的情況下,于2012年1月作出停保行為,顯屬故意違法;第二,張某要求續(xù)交社會保險費,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未予答復,故應當認定公司已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及醫(yī)療補助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理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提前解除必須由合同當事人中一方作出。本案中,張某并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公司未依法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屬違反法律規(guī)定義務,應當就此承擔責任,而不能視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并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內,用人單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發(fā)放病假工資等義務。公司在患病期間作出停保行為,損害了張某的合法利益,張某有權要求單位承擔補繳或賠償責任。如將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會造成勞動者的一些正當權益未能得到保護,造成更大的傷害。
張某在某公司從事會計工作。2011年7月初,張某被確診為乳腺癌,即向公司請病假治療。2012年1月,該公司無故停繳了張某的社會保險費。5月初張某書面要求單位續(xù)交社會保險費,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未答復,后張某申請仲裁,要求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報銷醫(yī)療費用,對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爭議焦點:
公司停繳了社保費,是否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解除?
案例分析:
對如何處理本案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公司已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為:第一,公司在明知張某患癌癥入院治療的情況下,于2012年1月作出停保行為,顯屬故意違法;第二,張某要求續(xù)交社會保險費,否則視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單位未予答復,故應當認定公司已事實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應當支付賠償金及醫(yī)療補助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并未解除。理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提前解除必須由合同當事人中一方作出。本案中,張某并未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公司未依法為張某繳納社會保險費,屬違反法律規(guī)定義務,應當就此承擔責任,而不能視為雙方勞動合同解除。
筆者更傾向于第二種觀點。我國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患病并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內,用人單位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應承擔繳納社會保險費、發(fā)放病假工資等義務。公司在患病期間作出停保行為,損害了張某的合法利益,張某有權要求單位承擔補繳或賠償責任。如將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同于解除勞動合同,反而會造成勞動者的一些正當權益未能得到保護,造成更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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