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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也應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
2013-02-26 來源: 點擊: 次
不久前,山東省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成功調處一起分公司未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糾紛案。
2012年4月,李某從黑龍江來到山東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作,6月中旬,李某在休假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負傷,因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李某向單位索要勞動合同時,單位提出李某應與山東總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因文登分公司拒絕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李某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文登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山東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1年9月登記成立,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最后,經過調解,該分公司同意與李某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2012年4月,李某從黑龍江來到山東某公司文登分公司工作,6月中旬,李某在休假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負傷,因處理交通事故需要,李某向單位索要勞動合同時,單位提出李某應與山東總公司訂立勞動合同。因文登分公司拒絕與李某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李某向文登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確認與文登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仲裁委認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山東某公司文登分公司于2011年9月登記成立,已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因此,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最后,經過調解,該分公司同意與李某補簽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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