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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超合同規(guī)定 超出部分付非試用期工資
2013-02-04 來源: 點擊: 次
王某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工資為每月1300元,轉正后工資為每月1800元。王某上班5個月后,向公司提出辭職。在辦理離職手續(xù)的過程中,王某和公司就試用期的工資支付問題發(fā)生爭議。
法律人士認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試用期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超出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給勞動者隨意設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該案中,王某和公司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所以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王某工作5個月后離職,公司應當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其超出法定試用期期限3個月的工資,即公司應當補發(fā)王某3個月的試用期工資和轉正工資的差額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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